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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说明!
时间: 2008年06月26日 来源:《新农民》 作者: 贷款|农民 浏览次数:
  【中国创业网】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


  主体——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借款主体上,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


  用途——在贷款用途上,支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民简单日常消费和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所有消费领域,农民本土生产、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领域。


  额度——在贷款额度上,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至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元至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再适当调高。


  期限——在贷款期限上,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利率——在贷款利率上,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尽量简化农村小额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逐步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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